1、將“金融機構”解釋為包含使用中的運鈔車、自動取款機;2、將遺棄罪中的“負有扶養義務”的人,解釋為既包括家庭成員,也包括負有扶養義務的其他人;3、將搶劫罪中的“財務”,解釋為包含財產性利益;4、將“攜帶兇器搶奪,以搶劫罪論處”中的“兇器”解釋為包含用法上的兇器(例如棍棒、磚塊、菜刀);5、將信用卡詐騙罪中的“信用卡”,解釋為包含借記卡;6、將走私彈藥罪中的“彈藥”,解釋為包含彈殼;7、將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解釋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務;8、將破壞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釋為包含電子郵件;9、將破壞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車”,解釋為包含大型拖拉機;10、將重婚罪中的“結婚”,解釋為包含事實婚姻;11、將侮辱屍體罪中的“屍體”,解釋為包含骨灰。
壹、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四個階段: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不滿十二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
3、消滅處理方式;
4、轉移處理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