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金融行業而言,銀行卡分為借記卡與信用卡兩種,其中,借記卡(DebitCard)是指沒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卡,任何人均可申領,需要持卡人先在卡內存款,然後才能在存款限度內持卡消費、取現。信用卡(CreditCard)又叫貸記卡,具有透支功能,即無需持卡人事先存款即可在銀行給予的信用額度內持卡消費、取現。金融機構會對貸記卡的申領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審核,僅對資信狀況合格的人士發放貸記卡。可見,對金融機構而言,信用卡與借記卡是兩種不同的銀行卡。
然而,無論是信用卡還是借記卡,都可能被他人偽造,或者持卡實施詐騙行為,會給持卡人或者金融機構造成損失,對借記卡也有動用刑法加以保護的必要。與金融行業的理解的不同,在刑法上,借記卡也屬於信用卡。簡言之,由銀行發行的壹切具有全部或者部分金融功能的銀行卡,在刑法上都屬於信用卡。行為人誤以為借記卡不屬於信用卡,進行實施相關信用卡犯罪的,不影響行為人信用卡犯罪的成立。
有關信用卡犯罪的具體罪名
為了實現對信用卡的全面保護,刑法對信用卡犯罪規定了嚴密的刑事法網
1.在制作環節,刑法對於偽造信用卡的行為設置了偽造金融票證罪;在信用卡的申領、取得、持有環節,刑法設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在信用卡的使用環節,刑法設置了信用卡詐騙罪;在信用卡信息資料保護環節,刑法設置了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