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信用證的有效期最好:最遲裝運日期+21天,或最遲裝運日期+7天(如運費到香港的短途交易)。信用證除了有效期外,還有提示日期,所以在提示單據時,要註意既不能過期,也不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最遲提示日期(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提示日期,但要求提示運輸單據正本,根據UCP600第14C條,提示日期為最遲裝運日期後21天)。另外,註意提示地點是在受益人所在地還是開證行。
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
申請人對開證行有三項主要義務:
(1)申請人必須償還開證行為取得單據而向受益人支付的貸款。在他付款之前,作為產權證的文件還是屬於銀行的。
(2)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壹致,而申請人拒絕“兌票”,則存款或賬戶內被凍結的資金歸銀行所有。
(3)申請人有責任向開證行提供開立信用證所需的壹切費用。
開證行對申請人的責任:
首先,開證行有責任在收到詳細指示後盡快開立信用證。
其次,開證行壹旦接受開立信用證的申請,就必須嚴格按照申請人的指示行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信用證的有效期是由開證機構決定的,壹般開證申請人會把交貨期定在20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