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體系正在逐步走向成熟。隨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各種法律法規應運而生,但征信立法仍然滯後。該條例的頒布將填補我國征信立法的空白,對促進我國征信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有網友提出,壹旦《征信管理條例》通過,其內容和規定可以成為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這說明我國征信立法已經進入快車道。
1,我國的信用法律體系已經建立了壹段時間,但是建立統壹的信用法律體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現有的信用法律法規多為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呈現出部門和地區分割的趨勢,這與市場經濟對統壹市場的內在要求相違背。此外,現有的法律法規本身也需要完善。因此,在盡快制定統壹的征信法律或行政法規的長遠目標下,向社會公開征求對《征信管理條例》的意見,對於促進我國整體的信用進步乃至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對於我國尚不成熟的征信業來說,加快立法進程,加強對征信業的有效管理,是保證征信業和市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
2、通過立法,要求商業銀行等征信機構在向征信機構報告不良信用信息時,提前告知企業或個人,確保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壹方面有利於提高征信程序的正當性,另壹方面也有利於降低事後的社會成本,包括訴訟成本。銀行作為經營者,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提醒信用風險。在向征信系統提供不良記錄之前,應當建立善意確認制度,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為當事人提供提出異議和申辯的機會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