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有下列情形之壹,妨礙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4.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那就是:
註意,本罪是選擇性犯罪,不僅包括妨害行為的選擇(占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取),還包括對象的選擇(偽造信用卡、他人信用卡)。行為人只要對客體實施了行為,就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行為,侵害兩個客體的,仍是犯罪,不實行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