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又稱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壹)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來說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又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相關當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的目標是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類發卡機構)以持卡人的信用為條件,向持卡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商品、獲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持卡人憑此券可以在指定場所消費和接受服務,如在商場和商店購物,在賓館、飯店和娛樂場所享受服務,而不必支付現金。後來信用卡指定的消費地點,通常叫信用卡特約商戶把錢交給發卡行,然後發卡行從持卡人存取款中扣除相關消費費用。同時,持卡人還可以在發卡機構指定的營業網點存取現金。信用卡只能本人使用,不能轉讓、轉借,更不能典當、抵押。(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即使違反信用卡相關管理規定取得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不知道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就可以使用,善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而且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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