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信用卡詐騙罪和盜竊罪區別有犯罪客體不同,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兩者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也不相同,信用卡詐騙罪在客觀方面主要有以下四種表現形式,即為:行為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盜竊罪則主要是通過秘密竊取的形式獲得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壹般是處於被動的狀態。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壹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的行為。秘密竊取是針對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而言的,即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覺,即使被其他人發現的,也應是本罪的秘密竊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