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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管轄主體有哪些?

很多人都聽說過信用卡詐騙罪,它往往與我們生活中的壹張必備的卡聯系在壹起,即信用卡詐騙罪,這是壹種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其特點是將信用卡與詐騙掛鉤,以此來詐騙信用卡用戶,而信用卡詐騙的管轄範圍壹直是司法和執法部門的職權範圍。1.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壹種,該罪與詐騙罪的關系介於特別法與壹般法之間。信用卡是本罪中的犯罪工具。行為人利用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不是犯罪的目標。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而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所體現的信用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詐騙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件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第五十四條【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的信用卡。(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證券詐騙案(刑法第壹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1996年12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53次會議討論通過。看了上面的法律條文和知識,我們可以看到,信用卡詐騙的管轄範圍不僅僅是公安部門等執法部門,還有法院檢察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信用卡詐騙的管轄主體多元化,可以遏制信用卡詐騙日益蔓延的勢頭,也可以在信用卡詐騙犯罪分子的抓捕和進行中相互補充、相互配合,使信用卡詐騙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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