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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詐的要素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信用卡管理制度,又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相關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具體行為如下:

(1)使用偽造信用卡詐騙。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以各種非法手段制造的信用卡;

(2)冒用無效信用卡。根據相關規定,無效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3)信用卡超過有效使用期自動失效;

(4)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中間停止用卡。此時,雖然信用卡的有效期還沒到,但辦理退卡手續後就作廢了;

(5)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

3.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如果妳使用拾到的信用卡;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持卡人保管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等。;

4.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實踐中,有些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大量透支後,仍拒不歸還發卡銀行催收的透支款或潛逃隱瞞身份,以逃避還款責任。這種行為屬於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這個罪肯定是數額較大的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是信用卡詐騙罪的主要界限。對於數額較小的信用卡詐騙,可以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5、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6.主觀因素。本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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