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利用信用卡所體現的信用進行的詐騙犯罪活動。信用卡詐騙主要有三種表現。信用卡詐騙罪是什麽罪?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以下是邊肖提供的關於信用卡詐騙罪的資料,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信用卡詐騙概念簡介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壹種,該罪與詐騙罪的關系介於特別法與壹般法之間。信用卡是本罪中的犯罪工具。行為人利用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不是犯罪的目標。
二、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利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主觀上,行為人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這裏需要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由於行為方式的不同,都是故意實施犯罪。
各有各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比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失效的信用卡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知道是偽造的或者失效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區分也要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故意占用他人財物,則屬於惡意透支,反之亦然。
第三,信用卡詐騙的表現
偽造的信用卡
所謂偽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紋理、圖案、區塊、圖案、磁條密碼等制作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提取現金,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使用無效的信用卡
失效信用卡是指過期信用卡、失效信用卡、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宣告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並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無效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過的卡。所謂塗改卡,是指卡號被塗改過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為掛失或註銷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的壹個號碼被壓平,然後按下另壹個新號碼,以逃避黑名單搜索。所以,塗改卡也是壹種偽卡。
欺詐性使用他人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對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但如果信用卡和身份證放在壹起,同時丟失,就有可能給拾金不昧者或小偷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金不昧者或竊賊在獲得他人信用卡後,可能利用持卡人發現掛失前的時間差,或利用止付管理的便利,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到信用卡商戶或銀行購物取錢或享受服務。這是幾個常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例。
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賬戶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準,允許客戶提取超出其賬戶資金數額的款項的行為。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兩者都在客觀上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償還,然後返還透支款及利息的故意,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無力償還,在行為上逃避債務。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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