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張某以其本人名義向中國工商銀行懷化湖景支行申領了壹張卡號為6282886968225860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0元。被告人張某在透支超過規定期限後,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仍舊拒不歸還上述款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張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在二審宣告前,張某已經償還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