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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中和壹般詐騙的區別

信用卡詐騙 和普通詐騙的區別如下: 信用卡詐騙(又叫 信用卡詐騙罪 ),是指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 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信用卡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的最大差別在於後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於使用何種方式。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刑法中的法條的競合,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壹些特殊類型的詐騙罪,比如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 、 金融憑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 、 保險詐騙罪 、 合同詐騙罪 、 騙取出口退稅罪 等,這些詐騙犯罪與詐騙罪之間存在著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法條競合關系,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特殊類型的詐騙罪論處。 由此可見,信用卡詐騙的本質仍然是普通詐騙。信用卡詐騙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主要在於信用卡詐騙罪中主要是通過信用卡進行詐騙,但是普通詐騙罪是沒有強調必須以信用卡為手段進行詐騙。並且兩者按照我國法律術語來說,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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