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步驟包括首先,將立案材料提交給經偵大隊或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並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辦卡開戶時的登記資料或被盜用、冒用信用卡用戶的資料、被騙款項的銀行帳單,銀行催收通知憑據等,並配合公安機關做筆錄,取得報案回執單。公安機關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以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進行立案,對無需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 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