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偽造後使用。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且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3.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累犯、再犯或者累犯。有多次嚴重情節的,因其詐騙行為給他人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實施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或者因其行為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4.對於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起訴起點高於其他類別,為654.38+0萬元。而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經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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