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的表現形式有: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欺詐的壹種重要形式。行為人必須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才能構成本罪。2.使用無效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的信用卡。根據信用卡章程,可以導致信用卡失效的原因壹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信用卡過了有效期自動失效;(2)持卡人停止使用,在有效期內交回原發卡銀行,無效;(3)信用卡掛失失敗;無論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無效信用卡而使用,均以本罪論處。3.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以持卡人名義使用信用卡,在信用卡業務中進行購物、消費、取現等欺詐行為。冒用他人信用卡,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將與冒用親友信用卡相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壹種,該罪與詐騙罪的關系是特別法與壹般法。在本罪中,信用卡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為犯罪工具從事詐騙活動的,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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