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資料: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