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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20萬辯護詞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國家是存在著信用卡詐騙,這種行為的信用卡詐騙,主要是壹輩把占有為目的來進行的非法詐騙。當然,如果 信用卡詐騙罪 已經進入到 訴訟 的程序的話,那麽是需要請 律師 來進行 代理 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壹下。信用卡詐騙20萬 辯護詞 存在哪些規定? 壹、信用卡詐騙20萬辯護詞存在哪些規定? 當事人透支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沒有 證據 證明當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應當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審查當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1、審查持卡人的信用記錄及造成無力還款的原因。持卡人在相當長的壹段時間內有持續還款行為且信用良好,但因失業、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短期經濟狀況嚴重惡化,無力還款,並未繼續透支,且能夠提供證明其當時經濟狀況的合理線索的,不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做無罪辯護。 2、審查持卡人未及時還款的原因。有證據證明持卡人對 欠款 數額或還款方式存在合理異議,無拒不歸還欠款的意思表示,與發卡銀行之間保持正常、暢通聯系,積極與發卡行溝通、尋求解決方案的,不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做無罪辯護。 3、審查透支款項是否為登記持卡人造成的及被透支後的行為表現。登記持卡人將信用卡借與他人使用,並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償還信用卡欠款,登記持卡人已盡及時通知使用人銀行催收情況的義務的,不應當認定為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做無罪辯護。但登記持卡人與使用人***謀或明知使用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4、審查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以證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審查發卡銀行的催收情況 審查兩次催收是否為有效催收,兩次催收之間的間隔是否在壹個月以上。有效催收的前提是持卡人違反信用卡合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後不歸還欠款。持卡人未違反與信用卡管理機構達成的最低還款額約定,還款達到最低還款額,或者推定已歸還最低還款額;以及持卡人還款逾期後,發卡行未提出異議,認可其還款行為的,則不認定持卡人違反信用卡合約內容。銀行的催收行為則不屬於 犯罪構成 意義上的有效催收。 審查惡意透支的數額 惡意透支的數額未達到壹萬元以上的,應做無罪辯護。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本金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發卡銀行經過兩次催收三個月後至公安機關 立案 之前,持卡人歸還部分欠款的,該歸還數額不計入惡意透支的犯罪數額。即惡意透支數額=公安機關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實際消費(含提現額)數額—實際還款數額。以分期付款方式透支的,案發時未到期的透支數額壹般不計入惡意透支犯罪數額。但持卡人在辦理分期付款時,發卡銀行已盡充分提醒義務,當持卡人出現逾期或復合其他條件時,銀行有權終止分期合約,並對全部余額進行催收的,應當以全部未歸還透支本金認定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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