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是指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並提供給信息使用者的活動。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布企業和個人信息,不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