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銀行繳納的滯納金是不壹樣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信用卡發卡部門協商溝通,還款的時候同時繳納滯納金。
擴展數據:
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行應當向信用卡持卡人收取未還最低還款額5%的滯納金。
可見,信用卡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是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應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消費交易累計本金和取現交易本金的壹定比例、所有費用、利息、超過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上月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
公式如下:最低還款額= 10%+100%消費金額(授信額度內),提現金額+100%,前次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100%消費金額+100%費用及利息+。
其中“費用”包括信用卡的滯納金和超限費。信用卡超限費是指持卡人累計未還款金額超過發卡銀行核定的信用額度時,按規定應向發卡銀行支付的費用。另外,由於信用卡的賬單日和還款日都是以月為單位,所以信用卡的滯納金也是按月收取的。
從信用卡滯納金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它具有自增殖功能,即其計算基礎逐月完善。對於這壹點,以上三個案例無疑是最好的註腳。
其實信用卡的罰款不應該這麽無限制,而是在時間或者金額上有限制。比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在臺灣省的信用卡,罰息限定為三期,即“第壹個月逾期罰息150元(新臺幣),第二個月罰息300元,第三個月及以上逾期罰息600元”。
匯豐銀行信用卡的違約金也是最多收取三期,即“當期賬單累計金額扣除持卡人截至當期支付截止日期預支的現金金額,按2.5%計算。但持卡人連續三期(含)以上違反還清當期應還最低金額約定的,應付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在美國,信用卡滯納金的收取沒有時間限制,但是是固定的,即大部分主要發卡機構收取的滯納金從15美元到39美元不等。2005年,信用卡延遲收費的平均費用是37美元。事實上,這也是違約責任可預見性規則在合同法理論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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