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實施辦法》第二十壹條_金融機構不得以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社會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方式向金融消費者追償債務。金融機構委托第三方追償債務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追償方式,並對受托人的催收行為進行監督。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受理金融消費者對法定職責範圍內、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投訴。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原則上應先向金融機構投訴。金融機構不服投訴或者在壹定期限內拒不處理,或者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機構處理結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費者可以向金融機構住所地、爭議發生地或者合同簽訂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投訴。金融消費者投訴包括舉報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行為,金融消費者可以按照舉報程序直接向金融機構住所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舉報。但建議及時還清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