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整理好起訴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在48小時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如果受理的會開具立案回執,如果不受理的會說明不受理的原因;
2、銀行壹旦受理訴訟之後,會讓書記員電話通知可以聯系被告。在正式開庭之前,法院會組織進行訴前調解;
3、如果被告能聯系並有意願調解,那麽在開庭之前雙方調解能達成壹致的,那麽按調解結果來。如果不能達成壹致的,那就排期開庭處理;
4、如果被告缺席開庭,法院會根據銀行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作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同樣具備強制執行力,判決書會以郵件的方式下發至被告的登記地址;
5、如果被告沒有按照判決書的規定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原告方只要按流程申請對被告相應的執行,那後面可能會針對被告名下的包括銀行卡等等壹系列的資產做查封凍結劃扣;
6、如果被告沒有可執行財產的,原告持續申請做執行,被告可能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直到還完所有欠款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退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確認信用卡欠款金額超出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銀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
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壹)欠款余額、結構、幣種;
(二)還款周期、方式、幣種、日期和每期還款金額;
(三)還款期間是否計收年費、利息和其他費用;
(四)持卡人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款項未全部結清前,不得向任何銀行申領信用卡的承諾;
(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六)與還款有關的其他事項。
雙方達成壹致意見並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停止對該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情況除外。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必須留存錄音資料。錄音資料留存時間至少截至欠款結清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