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這裏需要強調的是,警察傳喚必須去。面對治安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去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將無正當理由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場所進行訊問,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如果是刑事傳票,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無正當理由傳喚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傳喚被告人出庭。經過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仍可采取強制傳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壹款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對違反者進行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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