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
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壹)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暴風、龍卷風;
(五) 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計算: 車損險:保費2031;第三者20萬:1073;不計免賠責任險:466元。(優惠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