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自己無力償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騙取財物五千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經銀行催款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持卡人在銀行支付存款的,惡意透支的數額按超過存款的數額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