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關於銀行業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2016 1起,同壹客戶在同壹機構開立借記卡原則上不超過4張。
同時,通知還規定“原則上同壹代理人在同壹商業銀行開立的卡不得超過三張。代理人開立的借記卡,只有在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櫃臺辦理卡激活後才能使用。”
通知還要求,對於已經擁有四張以上借記卡的客戶,銀行應主動聯系客戶進行核實,發現不願意辦理的,應暫停服務。
擴展數據:
自2016、12、1起,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同壹人在同壹家銀行(以法人為單位,下同)只能開立壹類賬戶。已經開立壹類賬戶的,應當開立二類賬戶或者三類賬戶。
銀行對行內異地存取款、轉賬等業務收取異地手續費的,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免費。
個人在20116年10月30日前在同壹家銀行開立壹個以上ⅰ類賬戶的,銀行應當對同壹存款人開立的大量賬戶進行清理,並要求存款人說明和核實開戶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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