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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做生意違法嗎?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成立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1.基本案情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寶全、梁博壹* * *在廣州共同投資經營兩家企業。2013年4月,經過商量,他們以梁博壹的名義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越秀支行辦理了壹張信用卡。同年5月17起,兩人均使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主要用於上述兩家企業的經營。2014,18,兩人最後壹次辦卡,消費13000元。同年6月365438+10月31日,兩人向卡內轉賬還款人民幣4萬元(銀行按合同約定優先償還利息、滯納金等發卡機構收取的費用),但未能繼續償還欠款。他們逾期未還後,經銀行多次電話、信函、上門催收,仍未歸還。截至2015年3月20日,根據銀行合同計算方法,尚有透支本金167411.6元,利息9542.38元。2015年3月23日銀行報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兩被告將透支款用於生產經營,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導致透支款無法償還,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屬於壹般民事糾紛。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隨即書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予撤回起訴。二、主要問題是1。行為人在經營困難的情況下,明知信用卡透支很可能導致無法還款,但仍為經營而透支,最終導致無法及時償還信用卡欠款。是否屬於“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情況?2.如果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在“逾期3個月以上”的期限屆滿前歸還的款項能否從透支本金的犯罪數額中扣除?第三,裁判的理由是1。如果行為人將透支款用於合法業務,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歸還透支款,則不能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主觀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二,客觀上,人們實施了“超限或超限額”、“兩次催收不還”的行為。以上兩個條件缺壹不可。如果持卡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催收後拒不歸還,則不是惡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兩次催收後3個月內已歸還,則不能認定為惡意透支,因為不符合法定條件。實踐中對“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仍應堅持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綜合考察行為人申請的行為、透支行為、還款行為等多種因素,重點考察以下三個因素:壹是行為人在申請信用卡時是否有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在申請信用卡時,因不符合申請條件或無法大額透支,偽造壹些證明材料,如收入證明、房屋產權證等構成其信用能力的材料,但其基本身份是真實的,如姓名、身份、住址、戶籍信息等。如果是,則不屬於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情形。虛假身份證明是指行為人以虛構的身份和虛假的申請材料申請信用卡,使銀行無法查到真實的持卡人。第二,利用行為人的透支。行為人獲得資金後,壹部分用於非法活動,壹部分用於合法經營。如果大部分資金用於合法經營,到期未歸還資金主要是管理不善和市場風險所致,不宜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第三,行為人透支該筆款項時的還款態度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透支後不在乎還款期限和還款金額,繼續透支消費,甚至通過更改電話號碼和地址逃避銀行催收,這種透支不還款的態度,說明其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目的。(深海魚特別說明:當然,如果透支款用於合法業務,而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麽因為破產而逃避催收或者變更地址,仍然屬於民事“逃廢債”行為。此外,行為人在銀行催收後有積極表示,或積極還款,或說明不還款的合理理由,並與銀行約定延期還款方案的,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2.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從惡意透支起至催收後不滿3個月期間償還的金額,視為償還本金,從犯罪數額中扣除。刑事法律關系不同於民事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保護的是犯罪直接侵害的財產權益,而不直接保護被害人基於犯罪而失去的果實。綜上,壹審法院認為,本案第二被告人將涉案信用卡透支款用於生產經營,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導致透支款無法償還,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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