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7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將對部分或全部貸款收取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貸款人應停止支付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未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二、利用貸款進行股權投資。
三、在證券、期貨等方面用貸款從事投機業務。
四、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具有合法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還清貸款本息的。
六、相互拆借,牟取非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