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及時提醒持卡人即將到期的透支金額和還款日期。除非持卡人提供虛假信息或在未通知發卡銀行的情況下更改聯系方式。
第六十八條發卡行應當向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催收,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辱罵等不正當手段催收。采集過程應當有記錄,記錄材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擴展數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對信用卡風險資產實施分類管理,分類標準如下:
(1)正常類:持卡人可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應付款項。
(二)關註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90天(含)。
(三)子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91-120天(含)。
(4)可疑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121-180天(含)。
(五)損失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超過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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