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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未激活就扣錢真的合理嗎?

這就發生在網友楊先生的身上。他的壹張信用卡到期後被換成了壹張新的。即使新卡沒有激活,銀行還是收取了200元的年費。在楊先生逾期未還貸款的情況下,銀行根據合同直接從該行另壹個儲蓄賬戶扣款,最後起訴楊先生索要剩余欠款。涉事的楊先生提起反訴,指控銀行惡意扣費。

不活躍的信用卡被重復收取年費。

楊先生先是被告,後是原告,因為自己的壹張信用卡和某銀行對簿公堂。2007年2月,他在銀行申請了這張信用卡。到201165438年2月,他已經還清了所有的信用卡賬單,再也沒有使用過。

銀行方面表示,2012年2月,因為信用卡到期,銀行給楊先生發了壹張新卡。但楊先生聲稱,他從未收到過這張卡,也從未使用過。

銀行客服確認新卡從未激活。然而,這張不活躍的信用卡在當年6月被收取了200元的年費。幾個月後,楊先生發現自己被拖欠,與銀行客服溝通。銀行免除了年費,但由於未繳納年費而產生的利息和滯納金仍留在他的賬戶上。

去年年底,楊先生被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信用卡欠款177.86元。

楊先生說,他是被起訴才知道的。201113年10月,銀行再次對他未激活的信用卡收取200元年費,外加每月利息和滯納金。截止5月底2017,累計238.69元。

更讓他氣憤的是,2065438+2007年6月,銀行分三次從另壹個未綁定信用卡的銀行儲蓄賬戶扣款60.92元,直至余額為0。

但是扣的幾十塊錢不夠還清信用卡債務,所以就有了這個官司。

被告欠款持有人反訴銀行。

在應訴過程中,楊先生找到了2009年銀監會下發的《關於進壹步規範銀行卡業務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扣收任何費用,但持卡人以書面、用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等方式授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扣收費用的除外。”

也就是說,新卡沒有激活,銀行根本不應該收年費。但實際上銀行已經收了兩次了。

作為這張信用卡的管理人和起訴要錢的原告,銀行是在訴訟中聽了楊先生的解釋和核實後才予以確認的——對這張不活躍的信用卡收取年費的依據並不充分。於是主動撤訴欠費,調整年費。

楊先生的信用卡清單顯示,銀行已將200元錢調回到信用卡賬戶。但楊先生不肯放棄,壹定要和銀行“較真”。

“我的借記卡賬戶與信用卡無關。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從我的借記卡賬戶上扣了60多元,並長期占用和使用我的財產。”楊先生提起反訴,要求該行西城支行返還惡意扣費及兩年多的利息,象征性賠償其因應訴造成的經濟損失1元,並書面賠禮道歉。同時,他拒絕與銀行調解。

銀行直接扣協議合理嗎?

對於銀行可以直接從持有人在銀行的其他賬戶中扣除逾期債務這壹條款,部分市民可能並不理解。事實上,這樣的協議並非銀行獨有,可以說是銀行業的普遍做法。

除了這家銀行,蔡曉查詢了十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和合同,發現都有直接扣款的相關條款,只是措辭不同。有1家銀行直接表示銀行有權扣款;7家銀行同意持票人“授權”或“同意”銀行直接扣劃;另外兩家銀行對於直接扣除的措辭是“行使擔保權益”或“抵銷權”。

銀行根據合同約定直接從持有人其他賬戶扣劃還款欠款是否合理?

業內人士告訴蔡曉記者,持卡人簽訂合同是為了申請信用卡,因此“直接扣款”是銀行與持卡人協商壹致的結果,並不違反有效的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應是有效條款。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當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評判者。只要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表示,不存在無效合同,就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時,已經知道逾期付款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銀行根據協議直接扣款是有合同依據的。當然,如果有霸王條款,明顯不公平,國家法律會不會幹預這些不尋常的法律關系,那就是另壹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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