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違約金的減免方式是:
1、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給予適當減少的;不是只有高於造成的損失就可以減少的,必須是過分高於才可以請求減少的,壹般來說,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就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是可以請求減少的;
2、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法律依據: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第二十三條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