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下:
第壹百三十五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三十六條下列時效期間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第壹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第壹百三十八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壹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壹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