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惡意透支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等方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信用卡套現處罰措施
新司法解釋引入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為進壹步打擊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5年6月5438+2月5日頒布了《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相關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標準,明確了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壹系列疑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