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的名稱也叫借記卡。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向符合條件的消費者出具的信用證明。此表是壹張卡,上面有發行人姓名、有效期、數量、持卡人姓名等。持卡人和磁條上的簽名條印在正面和磁條上。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在專門的商業服務部門購買或消費,然後銀行會與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的額度內透支。
2.我國相關法律(解讀全國人大關於信用卡的規定)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金融支付卡,包括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2017 12 1,公共服務領域英語翻譯和寫作標準正式實施,規定信用卡標準的英文名稱為credit card。
3.信用卡通常是特殊載體塑料卡,長85.60mm,寬53.98mm,厚1mm。正面印有發卡行名稱、有效期、序列號和持卡人姓名,背面有芯片、膠帶和簽名條。持卡人可以用信用卡從銀行購買、消費和存入現金。
4.信用卡分為信用卡和準信用卡。信用卡是指持卡人有壹定信用額度,可以在信用額度內還款前消費的信用卡;準信用卡是指準信用卡,持卡人根據需要存入壹定數額的零用金,當零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以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信用卡通常僅指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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