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
1.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被執行人是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擴展數據:
影響個人信用的行為:
1,壹年連續三次,累計六次逾期還款(信用卡)。
2.房/車貸月供逾期或2-3個月未還。
3.貸款利率上調後,月供未能支付上調的利息,產生逾期利息。
4.學生貸款拖欠未還。
5.如果信用卡沒有激活,就不用交年費。
6、透支消費信用卡,按揭貸款不按時還。
7.為第三方提供擔保,但第三方未能按時還款。
8.債務等經濟糾紛會影響信用記錄。
9.此人冒用身份證產生信用卡欠款。
以上任何壹種行為都會給妳的個人信用留下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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