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超過45天未辦理換卡手續的;
(2)掛失後45天內沒有補卡或補卡的;
(3)授信不合格,已列入止付令,發卡行已收回信用卡45天;
(5)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取消擔保,45天內歸還全部信用卡;
(六)2年以上無交易行為;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的。
法律依據
《信用卡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還清透支本息後,持卡人可在下列情況下銷戶:
(壹)信用卡到期45天後,持卡人未更換新卡;
(二)信用卡掛失45天後,無附屬卡且未更換新卡的;
(3)信用卡因信譽不良被發卡銀行收回45天,被列入止付名單;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滿45天;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歸還全部信用卡滿45天;
(六)信用卡賬戶兩年以上(含)未交易;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當取消其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