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決定。從2018、12、1,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將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
信用卡也叫借記卡,是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向符合條件的消費者發放的信用憑證。它是壹種卡片,正面印有姓名、有效期、號碼和持卡人姓名,背面有磁條和簽名條。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專門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然後銀行與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的限額內透支。
我國相關法律(《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信用卡的規定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2017 12 1《公共服務領域英語翻譯與寫作規範》正式實施,規定信用卡的英文名稱為Credit Card。
信用卡消費是非現金交易支付方式,消費時無需支付現金,賬單日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