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通知》第五十四條規定:實施信用卡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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