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應該負責,因為沒有及時提醒唐女士和她丈夫。唐女士和丈夫雖然把卡裏的錢都取出來了,但還是多取了200。所以這個時候銀行要提醒唐女士和她老公,卡裏欠了200塊錢。但很明顯銀行沒有及時提醒。而且個人認為2017取消了信用卡的滯納金。所以2017之後,銀行收取的違約金似乎就不那麽合適了。而且這期間銀行也沒有想辦法通知唐女士和她丈夫,存在壹定的問題。
2.唐女士和丈夫並沒有註銷這張卡。正確的做法是,如果不再使用該卡,就將其註銷。其實處理不再使用的銀行卡最好的辦法就是註銷,可以有效防止類似事件的發生。很多人都有壹個壞習慣,就是在不用的時候把銀行卡銷毀或者收起來。這其實有很大的隱患。可想而知,如果唐女士和丈夫在決定停止使用後去銀行註銷了卡,那麽肯定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3.唐女士和丈夫在更換手機號碼時遇到了壹些問題。雖然離開北京後更換手機號無可厚非,但畢竟兩人回到重慶使用北京開頭的號碼不方便。但是換手機號總讓我覺得他們換了占便宜。無論動機是什麽,結果都是銀行始終聯系不上兩人。最終,200元變成了現在的3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