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如下: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既對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時也給銀行以及信用卡相關人的公私財物所有權產生損害;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綜上所述,信用卡惡意透支4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