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刑事案件中沒收財產的刑罰,應當立即執行。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立案和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的計算。
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抗訴材料和案卷後五日內立案。發回重審、裁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裁定再審裁定書和案卷材料的次日內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刑事案件中沒收財產的刑罰,應當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立案和結案時間及審理期限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