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送達法院後,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決定立案或不受理,通知當事人並於三個月內開庭。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壹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在民事訴訟中,起訴的條件如下:
1、有訴訟請求:即起訴人需要提出明確的要求或請求,要求被告進行某種行為或者停止某種行為;
2、有訴訟原因:即起訴人需要提出具體的事實和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或者不作為已經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或者存在其他違約或侵權行為;
3、有訴訟利益:即起訴人需要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了實際的損失或者威脅,需要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有訴訟資格:即起訴人需要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能夠獨立行使訴訟權利,例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5、有合法的訴訟程序:即起訴人需要按照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訴訟,例如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起訴訟,並符合其他訴訟程序要求。
起訴的流程:
1、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調查取證,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2、起草訴狀: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訴狀,明確自己的請求和訴訟事實、理由等,並附上相關證據;
3、遞交訴狀:當事人應當將起訴狀遞交至被告住所地或者事發地人民法院,同時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向起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4、被告答辯: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說明自己的意見和觀點,並附上相關證據;
5、開庭審理: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後,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論,法院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查閱證據等;
6、審判裁決:庭審結束後,法院將根據調查取證情況、當事人的陳述和已有證據等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判決或者裁定壹經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在開庭前,法院可能會進行壹些調解或者庭前會議等程序,以協調當事人的訴訟糾紛。在開庭後,雙方當事人需要在法庭上提交證據、辯論和質證等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