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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民事糾紛案例

法律分析:裴某偉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裴某偉,2011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裴某偉明知其自身無正當職業、財務狀況惡化,無力還款的情況下,仍在中國農業銀行等銀行申辦多張信用卡,並惡意透支合計人民幣58205.35元用於放貸、賭博等,經銀行工作人員多種方式、多次催要,均拒不還款。至案發前尚未歸還。

被告人供述,辦信用卡過程中,有的資質是假的。

自己欠了很多錢,自己也就跑了,不在泗陽去江陰打工,聯系方式換了,換了之後沒有告訴銀行,從那以後銀行聯系不上自己以及案發後還款等情況。

案例要點/用卡風險點:

透支款用於放貸、賭博等非法用途;

財務狀況惡化,明知無力償還仍然辦理信用卡並透支;使用假的資質材料申領信用卡;

搬家、改變聯系方式逃避催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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