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裴某偉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被告人裴某偉,2011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裴某偉明知其自身無正當職業、財務狀況惡化,無力還款的情況下,仍在中國農業銀行等銀行申辦多張信用卡,並惡意透支合計人民幣58205.35元用於放貸、賭博等,經銀行工作人員多種方式、多次催要,均拒不還款。至案發前尚未歸還。
被告人供述,辦信用卡過程中,有的資質是假的。
自己欠了很多錢,自己也就跑了,不在泗陽去江陰打工,聯系方式換了,換了之後沒有告訴銀行,從那以後銀行聯系不上自己以及案發後還款等情況。
案例要點/用卡風險點:
透支款用於放貸、賭博等非法用途;
財務狀況惡化,明知無力償還仍然辦理信用卡並透支;使用假的資質材料申領信用卡;
搬家、改變聯系方式逃避催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