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個人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貸款調查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實地核查、電話詢問、信息咨詢等方式和方法。
第十六條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貸款人可審慎委托第三方處理貸款調查中的某些具體事宜,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所有事宜委托給第三方。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將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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