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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立案和批捕的法律條件是什麽?

信用卡立案和批捕的法律條件是什麽?第壹,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相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可以是單壹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任何壹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於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 *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足以構成犯罪:有證據證明實施了數罪之壹的;有證據證明實施了多項犯罪中的壹項;* * *有證據證明同壹犯罪中存在犯罪行為。(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所為。(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已經查證屬實,只要求證明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根據現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依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免除刑罰等輕刑,符合逮捕條件。三、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但有逮捕必要。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真正必要時才能使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就沒有逮捕的必要,也不應該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必須逮捕”:(1)有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二)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3)可能的自殺或逃跑;(4)有可能打擊報復的;(5)可能妨礙其他案件調查的;(六)其他可能造成社會危險的情形。同壹條還規定,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可能妨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如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暴力犯罪、多發性犯罪等,壹般應當逮捕。上述三個逮捕條件相互關聯,缺壹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被逮捕。只有嚴格把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防止錯誤逮捕和濫捕的發生。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所謂重疾,壹般是指不治之癥、瀕死癥、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寶寶,是指1歲以下的孩子。這壹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從公安機關立案到批準逮捕需要壹定的時間,主要是在公安機關掌握了犯罪證據之後,檢察機關才可能批準逮捕,但是我國刑法包括刑法並沒有對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期限做出強制性規定。對於信用卡詐騙,銀行只能等待公安機關立案時司法部門的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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