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三十五條信用卡只供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出借其賬戶。單位卡賬戶內的資金應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出存入,其他存款賬戶和銷售收入不得存入單位卡賬戶。
個人卡賬戶內的資金限於個人持有的現金存款或以其工資及其他屬於個人的合法收入進行的轉賬存款。嚴禁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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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銀行存款期限不限,存款期限不足三個月的,按天數支付活期利息;存期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不滿半年的,整個存期按支取日三個月存款利率六折計息。
本金壹次性存入,存期分為壹年、三年、五年。存單由儲蓄機構出具,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限分為壹個月、三個月、半年,由儲戶和儲蓄機構協商確定,到期支取利息。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銷戶時應收回信用卡。如果無法收回有效卡,應停止支付。銷戶時,單位卡賬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賬戶,不能提取現金。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