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他人倒錢,實際上是幫別人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出租、出售信用卡給他人,不僅損害了信用卡實際持有人的本身利益,此類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場後,可能被用於洗錢、販毒、收取轉移毒資及網絡詐騙犯罪等。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壹張以上的就構成犯罪,五張以上的就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