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擴展數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
2、大肆揮霍透支資金,無力歸還;
3.透支後逃匿,更改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
4.抽逃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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