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擴展數據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同壹債權由兩物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
2.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