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持卡人出租、出借信用卡及其賬戶的,由發卡銀行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發卡銀行在申請表、用卡合同等文件中事先約定,).
2.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個人申請銀行卡時,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
3.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持卡人的義務:
(1)申請人應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材料,並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遵守發卡行章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持卡人或擔保人的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欠銀行的款項。
4.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銀行卡申請表和申請合同是發卡銀行向銀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的合同性文件。持卡人簽字表示接受所有協議。發卡行應當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制定銀行卡申請表和信用卡合同。
擴展數據:
廣東深圳金融提醒廣大市民,銀行卡不要外借。“涉電信網絡犯罪高風險人員數據庫”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與深圳公眾合作建立,並通知各銀行限制使用相關高風險銀行卡,旨在打擊電信詐騙等網絡犯罪,保護持卡人利益。
深圳壹男子打牌屢次輸錢,於是帶著同事去銀行借身份證補辦銀行卡,然後隨意從卡裏取出7萬元用於打牌,卻壹次次輸光了所有的錢。2014,1年6月,深圳寶安區警方抓獲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嫌疑人。
百度百科-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鳳凰城。com-深圳小夥因借銀行卡進行電信詐騙而虛驚壹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