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經過多次催款如石沈大海,這證明了透支人沒有償還的主動意願。立案後調查證明透支時期透支人經濟來源滅失或入不敷出不可能有償還的能力;或完全有能力償還而不償還,則可認定透支時就沒有想到要主動償還的問題。結合以上兩點,可以認定該透支行為是非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決定,對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作修改。決定指出,對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壹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
: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壹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壹般法的關系,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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